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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黄*、原审被告河南**设公司第五工程处、原审被告河南**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黄*、原审被告河南**设公司第五工程处、原审被告河南**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黄*、河南**设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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