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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上诉人撤回起诉,致使原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魏**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00元,均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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