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由渑**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