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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与查术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申请人王**、周**因与被申请人查术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查术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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