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有限公司(简称林*公司)诉被告南京硅**限公司(简称硅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硅能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高小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南侧、新烟街西侧金华街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40100××××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南京硅**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高小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南侧、新烟街西侧金华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40100××××号)。
财产保全费3520元,原告新郑市**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