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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王**、南乐县棉针织厂及第三人韩**等24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乐县棉针织厂的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依(2013)南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南乐县棉针织厂的起诉。现原告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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