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诉被告贾**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14年11月,被告多次借原告现金109万元,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能偿还。2014年12月11日被告将多个借条汇总后为原告出具三只借条,合计109万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现金10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贾**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黄**对被告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退还原告黄**、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