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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温妹、李**、谢某某与朱**、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谢**、温妹、李**、谢某某与朱**、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驳回谢**、温妹、李**、谢某某的起诉。谢**、温妹、李**、谢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谢**、温妹、李**、谢某某主张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提出该主张前,应当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谢**、温妹、李**、谢某某没有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直接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开封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谢**、温妹、李**、谢某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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