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刘*(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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