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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保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陈保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土地上建房。由于该合同名为土地置换,实为建房合同,且该合同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项性规定,致使该合同一直没有履行。现诉请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鹿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详见该判决书),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属无效协议。且被告在该案中辩称,置换的土地为被告责任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请属重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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