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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04年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周*,××××年××月××日生育次女周雨杰。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也不挣钱养家,喜欢赌博,经常不进家。被告不仅脾气暴躁。还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侮辱、殴打原告。因为被告不心疼原告,导致原告流产8次。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原告身心俱伤,对被告彻底绝望,二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两个孩子都是由原告照顾,和原告感情深厚,为此,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婚后2014年购买有一辆丰田雷凌轿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现依据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和被告周*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年农历1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年××月××日生育次女周**,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令能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原、被告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从举行结婚仪式至今已有十一年的时间,且生育有两个女儿,二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偶发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二人能相互关爱和尊重,彼此理解和包容,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仍有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喜欢赌博,常因家庭琐事侮辱、殴打原告,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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