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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华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华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华盟**限公司资质长年在外寄挂,原告于2012年1月份经人介绍在华盟**限公司平顶山市办事处取得该公司资质。在2012年4月份原告使用被告资质中标了鲁山**理局发包的《G311国道徐**下汤镇段改造工程》,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鲁山**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工程的施工人员及工程机械、建材、绿化等全部工程费用都是由原告垫资和负责。该工程在2012年4月15日开工,同年10月10日完工,项目付款方式为BT模式(即4年结清)。从2013年至今,鲁山**理局通过财政部门五次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第一次,2013年2月18日财政拨款是100万元,扣税后剩余978000元,被告于4月1日转回平顶山办事处再由平顶山办事处向原告支付。第二次,2013年4月份财政拨款是431800元,扣税后剩余418164元,被告于7月2日转回平顶山办事处再由平顶山办事处向原告支付。第三次,2014年2月29日财政拨款是177万元,扣税后剩余1719231元,被告于4月14日转回平顶山办事处再由平顶山办事处向原告支付。第四次,2015年2月6日财政拨款是190万元,扣税47120元,剩余1852880元,可是被告于3月4日只转回平顶山办事处1499850元,再由平顶山办事处向原告支付,剩余353030元至今未给。第五次,财政拨款是60万元,2015年3月1日,被告分5次已付过,分别是(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拖欠的第四笔剩余钱款,可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现在被告仍然拖欠353030元没有给付。从2015年3月份至今,被告已拖欠原告第4笔剩余款项长达10个月之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为此,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钱款及利息共计3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本案涉案工程却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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