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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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