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与被告程**、程**、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程**、朱**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程**、程**、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