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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城站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北关分理处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城站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归德支行、商丘华商**责任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地及被告住所地在商丘市××区、梁园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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