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姬*庆诉被告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庆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姬*庆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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