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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甲”。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悬殊过大,加之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事生非,无故肆意殴打原告,多次将原告打伤,原告也因流产落下病根,不能再孕。被告对家庭、对孩子极不负责的做法伤害了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综上所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王*甲”,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原告王*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甲”;证据四、影响诊断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双侧输卵管不通畅,再次生育几率小;证据五、照片四张,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多次殴打原告;证据六、对原告的父亲王**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王**愿意且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武雅情;证据七、太平**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武雅情现在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就读于太平**小学。

被告辩称

被告武*未到庭,庭前提交答辩状称:原告王*诉称无事实依据,我们在江苏省打工相识后经了解建立恋爱关系,结婚以来相敬如宾,从没有因家庭琐事争吵过,更没有打骂过。王*无法生育并不是流产造成,我们到多家医院治疗,为此支付各项费用30000余元。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女年幼,正需父母呵护,如果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为了我与王*之间的夫妻之情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甲”。现原告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王*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武*庭前提交答辩状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孩子年幼仍需父母呵护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避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发生。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孩子年幼仍需父母抚养教育,故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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