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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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