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邑**批发部与被告夏邑县今缘购物广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邑金锁副食批发部撤回对被告今缘购物广场、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夏邑**批发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