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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冶**察总公司与被申诉人中铁**限公司、中铁**限公司驻马店至沁阳高速公路第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诉人山**察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与被申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中铁**限公司驻马店至沁阳高速公路第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B9项目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山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豫检民抗[2011]79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宋**,中铁七局的委托代理人闫*、祝**到庭参加诉讼。B9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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