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诉被告河**阳供电公司、河南高**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主体均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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