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门站、郑**路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高*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路局的委托代理人邓**、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洛阳龙门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