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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与郑州铁**阳龙门站、郑**路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门站、郑**路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高*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路局的委托代理人邓**、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洛阳龙门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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