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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洛阳龙**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龙**限公司之周滨、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赵**之委托代理人王评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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