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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于步*、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诉被告于步*、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华**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373元,减半收取668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河南华**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320元,由上海洛起起重设备销售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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