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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中国大地财产**司直属支公司,赵**、陈**、郏县福**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支公司),原审原告刘**,原审被告赵**、陈**、郏县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郏县**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董**、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陈**、郏县**运公司、大地财险**支公司赔偿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及检查费、伤情鉴定费等共计61343.29元;赔偿刘**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10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汝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董**、大地财险**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原审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大地财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赵**、陈**、郏县**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董**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董**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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