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储明学不服濮阳**理中心不予变更房产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储*学诉被告濮阳**理中心不予撤销房屋产权共有人登记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明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