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徐**有限公司、白**、白战山、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899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其余部分89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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