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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诉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诉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专文远废旧金属回收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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