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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河南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与被告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园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鲁**诉称:鲁**从2014年7月份开始为田园情公司所属饭店供货,主要货物为大肉类食材。田园情公司采取先收货再结账方式与鲁**进行合作。鲁**每次送货后,由田园情公司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货物清点并按清点结果为鲁**出具田园情农家菜馆专用的《入库单》,该单据具有欠账凭证的效力,如果店方给鲁**结款完毕,将收回该入库单,这种结款方式是田园情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惯常做法。截止目前,田园情公司一共拖欠鲁**61117元货款未清偿,鲁**多次催要未果。现鲁**请求:1、田园情公司偿还货款61117元;2、诉讼费由田园情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田园情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份起,鲁*生为田园情公司所属饭店供货,主要货物为大肉类食材。田园情公司采取先收货再结账方式与鲁*生进行合作。鲁*生每次送货后,均由田园情公司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货物清点并按清点结果为鲁*生出具专用的《入库单》。截止目前,田园情公司一共拖欠鲁*生货款61117元未清偿。鲁*生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鲁**提供的《入库单》、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7月起,鲁**向田园情公司供应大肉类食材系事实,田园情公司在收到鲁**提供的食材后,尚有61117元的货款未付,故对鲁**要求田园情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田园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货款611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河南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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