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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岳正义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岳正义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1年12月27日,我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第二次租金130000元,但至今仍未支付。另外,被告在承租我厂房期间,改变了厂房的格局,给我造成了损失。缺失铝合金窗24个,空调1个,办公室家具2套,化肥2袋,餐桌8个,潜水泵1个,无塔供水电控箱1个及电缆,杨树30公分以上38棵,10公分以上60棵,香樟树5棵及工人的看场工资。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二次租金130000元及滞纳金,并恢复厂房承租给被告前的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岳正义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李**、新野**印厂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新法民商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后因李**提起上诉,被南阳**民法院发回重审,该案正在诉讼中,其与本案为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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