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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营禹州市瓷厂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地方国营禹州市瓷厂(以下简称国营瓷厂)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许*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国营瓷厂申请再审称:一、国营瓷厂与供电公司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与供电公司存在不当得利关系的是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司),原审认定国营瓷厂与供电公司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错误;二、中国东**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司)与开**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国营瓷厂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国营瓷厂与供电公司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国营瓷厂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营瓷厂向银行借款50万元,供电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国营瓷厂未还,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国营瓷厂还款,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供电公司银行存款72.5万元。供电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法院经再审,改判供电公司对上述借款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的事实。本案中,供电公司的款项被强制执行时存在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再审判决该依据被撤销,使供电公司代为偿还国营瓷厂债务的法律依据消失,但供电公司已经为国营瓷厂偿还了债务,造成供电公司的财产减少即供电公司损失,而国营瓷厂的财产消极增加的事实后果。本案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国营瓷厂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审判决国营瓷厂向供电公司返还不当利益正确。国营瓷厂关于其与供电公司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东**司与开**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国营瓷厂具有法律效力,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国营瓷厂关于东**司与开**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国营瓷厂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国营瓷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地方国营禹州市瓷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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