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孟*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毕*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6月16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毕*甲到被害人毕*乙家要账时,与被害人毕*乙发生争执,致被害人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毕*乙陈述称,毕*甲先朝我脸上打一拳,我用扫帚挡着,他双手拽着扫帚开始推搡我,把扫帚拽折,他抱住我把我摔倒在地上,我想起来,他一只手按着我,不让我起来。我的伤是毕*甲造成的。
2、证人毕*证实,我看到我父亲毕*甲和行某某的丈夫在院内吵起来,我父亲推行某某丈夫两、三下,我哥在一旁拉我父亲。
3、证人毕*丙证实,毕*乙搂住我父亲不让他进房内,他们俩人在推搡的过程中都跌翻在地上。
4、证人行某某证实,毕*甲朝我丈夫毕*乙身上打一拳,我就往门口跑,毕*甲拽我一下没拽住,我跑到菜市场报了警。
5、证人赵某某证实,我看到我外公毕*乙侧倒在院的地上,毕*甲按着我外公,他的两个儿子在打我外公。
6、被告人毕*某供述称,行某某的女儿毕**(已去世)欠我30000元钱一直不还。2015年6月11日我妻子去世,因操办丧事需用钱,6月16日早上5点,我就和我两个儿子毕**、毕*去行某某家要钱。在街门口毕*乙用手抱着我,拦住我不让我进家,我双手推毕*乙想把他推开进家门,我挣脱着往里冲,把他带倒在地。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毕**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8、现场照片及监控光盘证实现场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毕**的身份情况。
10、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1、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情况及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毕*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毕*甲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毕**的上诉理由是,其到被害人家要钱时方式不对,其认罪,同意赔偿对方,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上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毕*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对毕*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毕*甲从轻处罚;毕*甲表示认罪悔罪;孟**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毕*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及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毕*甲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毕*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对毕*甲可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毕*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毕**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毕**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毕*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