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驻马**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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