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与鹿邑**事处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与鹿邑**事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之父郭**生前系被告单位干部,去世后国家发放抚恤金113572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处领取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领取。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抚恤金1135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4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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