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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和汇超硬**限公司与禹州市**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和汇超硬**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司)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云**司、李**返还和**司工程款以及违约金共计500万元;2、判令云**司、李**赔偿和**司损失,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另行确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云**司、李**承担。2012年8月22日,和**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云**司、李**连带返还和**司工程款以及支付违约金共计500万元;2、判令云**司、李**对所施工的工程主体结构进行返修至合格止,并赔偿和**司损失(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另行确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云**司、李**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许*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和**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和**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汇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禹州市和汇超硬**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禹州市和汇超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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