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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务所与河南金**限公司、叶*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劳务)、叶*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该合同同时还约定:原告服务范围不包括被告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代理事务。因本案原告主张的个案代理费并不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服务范围,故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不适用于本案。而被告金*劳务、叶*太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2元,退还原告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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