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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