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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万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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