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北京**人民法院1999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9)一中经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受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中院)委托,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北**中院执行过程中,2013年9月4日续行查封了河南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期限一年即:2014年9月3日到期。权利人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续查封申请,申请继续查封华**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河南新**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学院路3号,土地证(2003)字0306927号,面积49792.48平方米,土地证(2003)字0306928号,面积13125.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续行查封河南新**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学院路3号,房产证为00××59号共计23处房产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