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甲诉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甲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二千四百二十元,共计二千四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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