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博爱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博爱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