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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