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刘*诉被告刘**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刘*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雷**、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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