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刘*与刘**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刘*诉被告刘**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刘*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雷**、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