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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