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恒**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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