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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平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英辩称,原告对我不好,不尽家庭义务,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继续生活,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底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一某一女周二某,现均已成年。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为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周**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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