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整,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整,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