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整,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整,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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