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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果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果果及其辩护人陈**、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苗果果在位于济源市周园路的“李*鲜鱼村”济源店工作期间,从窗户跳进二楼财务室,盗走5433元现金,后用于个人消费。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苗果*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433元,已退还“李*鲜鱼村”济源店。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李*鲜鱼村”济源店2016年1月11日的消费金额情况,盗窃后苗**行驶路线视频截图,苗**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英子造型”美发卡存款情况,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果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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