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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郑州**监察局行政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因诉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行初字第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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