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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吕**、张**、叶**因与被申请人固始泰禹丰**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张**、叶**因与被申请人固始泰禹丰**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张**、叶**申请再审称:1、终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明显不清,判决被申请人支付167932.8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终审判决书认定2×800KN和2×2000KN两种型号启闭机重量分别是22.06吨和53.7吨,属认定产品吨位错误;(终审判决书认定产品价格前后自相矛盾,无事实依据,导致认定产品价格错误。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销售工作管理办法》支付工资提成及50%的上浮价款法院应予支持。3、法院严肃的终审判决书,错字、漏字等低级错误多达16处,如此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不得不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请求撤销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固始泰禹**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终审判决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167932.8元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终审判决认定2×800KN和2×2000KN两种型号启闭机重量分别是22.06吨和53.7吨客观公正;(终审判决认定产品价格事实清楚客观公正。2、被答辩人请求按照《销售工作管理办法》支付工资提成及50%的上浮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3、被答辩人在终审判决后已实际领取了应得款项,应视为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被答辩人现提出申请对案件再审系无理缠诉。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张**、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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