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丰**与被告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丰**与被告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22元,退还原告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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